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马东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181********630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01民终11480号 |
案号 |
(2021)川0181执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维持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2019)川0181民初2761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五、七项;撤销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2019)川0181民初2761号民事判决第六项,即“驳回都江堰市新美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变更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2019)川0181民初2761号民事判决第四项“马东丽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都江堰市新美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自2019年1月1日起至房屋腾退返还之日止的租金、杂费(租金及杂费计算标准:120.19元/日)”为“马东丽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都江堰市新美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自2019年1月1日起至房屋腾退返还之日止的租金、杂费(租金及杂费按120.19元/日的标准计算,其中2020年1月24日至3月26日的租金及杂费按100元/日的标准计算)”;驳回都江堰市新美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5194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642元,减半收取后合计3918元,由马东丽负担3850元,由都江堰市新美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836元,由马东丽负担7700元,由都江堰市新美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36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1-04 |
发布时间 |
2021-06-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