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林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303********037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闽0303民初1235号
案号
(2021)闽0303执104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林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张瑞裕偿还借款本金7000元及自2017年7月1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张瑞裕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元,由林峰负担100元,由张瑞裕负担1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21-03-18
发布时间
2021-06-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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