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琴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229********05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闽0924民初341号 |
案号 |
(2021)闽0924执3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寿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李琴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0000元及相应利息(截至2021年1月19日结欠利息14601.24元,此后利息、复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林长铃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林长铃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李琴秋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5.03元,减半收取计707.52元,由李琴秋、林长铃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寿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1-06-09 |
发布时间 |
2021-06-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