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义马市北斗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6136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渑民金初字第22号 |
案号 |
(2016)豫1221执5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渑池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闫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三门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渑池支行贷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11月20日至2014年7月9日止按月利率10‰计算利息;自2014年7月10日至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被告姚维维、被告孟建祥、被告义马市北斗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渑池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6-04-05 |
发布时间 |
2016-05-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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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孟建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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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义马市千秋路东段南侧怡苑小区8号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