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罗群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725********162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黔2702民初1253号
案号
(2021)黔2702执75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福泉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岑启智、罗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贵州福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十万元整,并按合同约定支付截止2019年4月15日的欠付利息四千五百四十六元九角四分,罚息一万零四百零七元六角零分,并从2019年4月16日起按年利率5.664%支付利息及在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罚息至该款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贵州福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福泉市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1-03-17
发布时间
2021-06-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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