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敖洪书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328********08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黔2328民初2220号 |
案号 |
(2021)黔2328执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龙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敖洪书、贺元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贵州安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0元,并支付尚欠的借款期内利息、复息及逾期利息(借款期内利息按月利率8.56‰计付,复息、逾期利息按月利率12.84‰计付,计算逾期利息时间自2018年01月14日起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8,484元,其他诉讼费(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敖洪书、贺元漂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龙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1-01-04 |
发布时间 |
2021-06-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