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卜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81********68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102民初5185号
案号
(2021)辽0102执402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卜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卢利工资款25000元;二、被告卜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卢利上述款项的利息,以2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被告卜超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卢利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8元,由被告卜超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4-16
发布时间
2021-06-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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