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臧玲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726********212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102民初12743号
案号
(2021)辽0102执555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解除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告杨淑兰、李兴举、臧玲、杨晓波、黑山县嘉兴米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被告杨淑兰、李兴举、臧玲、杨晓波、黑山县嘉兴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贷款本金1,582,601.92元、逾期利息15,971.80元、逾期罚息145,672.10元及复利,合计1,744,245.82元(以上本金及利息截止日为2019年3月12日),并自2019年3月13日起,按《综合授信合同》约定的计息办法给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逾期利息至本判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杨淑兰、李兴举、臧玲、杨晓波、黑山县嘉兴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律师费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16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杨淑兰、李兴举、臧玲、杨晓波、黑山县嘉兴米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6-01
发布时间
2021-06-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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