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何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122********54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191民初4614号 |
案号 |
(2021)辽0191执2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何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截至2019年4月22日的信用卡透支本金88,960.63元、利息35,326.87元、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4月22日止的违约金7944.44元及自2019年4月23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第三条第3款第(4)项约定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45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何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2-02 |
发布时间 |
2021-06-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