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明聪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20302********02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114民初5429号
案号
(2021)辽0114执恢68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立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邓德龙借款45万元及利息(以4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7年05月17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时止);二、被告李明、被告李明聪、被告王玲玲、被告辽宁天捷润滑油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判决分别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案件受理费9380元,公告费3200元,合计12580元,由被告李立志、李明、李明聪、王玲玲及辽宁天捷润滑油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6-04
发布时间
2021-06-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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