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金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1103********17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0104民初3596号 |
案号 |
(2021)辽0104执2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冻结被申请人金峰名下的银行存款95万元。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间为1年,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人应当从2020年5月9日起到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不提交书面申请,自行承担一切法律后果。被申请人在履行义务后,申请人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1-06 |
发布时间 |
2021-06-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