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董健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114********24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0105民初1866号 |
案号 |
(2021)辽0105执9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董健文、王玉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杨勇借款本金35000元;二、被告董健文、王玉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杨勇借款利息(以3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一年期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5元,公告费69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董健文、王玉鹤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2-20 |
发布时间 |
2021-06-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