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董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701********17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桂1423民初685号 |
案号 |
(2021)桂1423执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龙州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农慧怡、董辉共同向农军支付货款110 383元。二、农慧怡、董辉共同向农军支付律师费5 000元、保险费600元,两项合计5 600元。上述义务,当事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2 968元,减半收取1 484元,保全费1 187元,两项合计2 671元,由农慧怡、董辉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龙州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1-04 |
发布时间 |
2021-06-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