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董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701********175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桂1423民初685号
案号
(2021)桂1423执1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龙州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农慧怡、董辉共同向农军支付货款110 383元。二、农慧怡、董辉共同向农军支付律师费5 000元、保险费600元,两项合计5 600元。上述义务,当事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2 968元,减半收取1 484元,保全费1 187元,两项合计2 671元,由农慧怡、董辉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龙州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1-01-04
发布时间
2021-06-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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