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迪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702********23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浙0702民初10016号
案号
(2021)浙0702执313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吴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婺城支行借款71 361.88元,支付利息28 638.12元(含罚息、复利,均已计至2019年7月1日,此后利息、罚息、复利另行按协议约定计至实际清偿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吴迪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21-06-02
发布时间
2021-06-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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