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马红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42221********130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宁0104民初1838号
案号
(2021)宁0104执196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与被告马红梅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二、被告马红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借款本金352202.30元、支付利息10475.75元,并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继续支付自2019年12月4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对被告马红梅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康桥水郡9号楼2单元602室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337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3670元,由被告马红梅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宁夏
立案日期
2021-02-25
发布时间
2021-06-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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