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戚军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721********162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浙0702民初2860号
案号
(2021)浙0702执74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余源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借款本金198 176.49元及利息、罚息21 974.40元、印花税4.30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20年2月21日,此后利息按年利率10.8%、罚息按年利率16.2%继续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戚军丽在最高额保证25万元的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01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余源德、戚军丽共同承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21-01-19
发布时间
2021-06-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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