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娄文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725********979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725民初598号
案号
(2021)豫0725执106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原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娄文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成都腾铭惠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垫付款70000元;二、驳回原告成都腾铭惠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602元,由被告娄文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4-02
发布时间
2021-06-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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