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曾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224********15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鲁0281民初294号 |
案号 |
(2021)鲁0281执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胶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杨希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店口支行借款本金100000元;二、被告杨希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店口支行利息、罚息、复利4889.85元(截止2019年5月22日)及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青农商胶州店口支行)个借字(2017)年第240号《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三、被告杨希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店口支行律师代理费3000元;四、被告周玉海、曾军、管金红、杨希贞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周玉海、曾军、管金红、杨希贞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杨希霞追偿;五、驳回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店口支行对被告匡晓敏的诉讼请求;六、驳回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店口支行对被告匡绍阳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胶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1-06 |
发布时间 |
2021-06-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