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耿明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427********00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鲁1481民初3762号 |
案号 |
(2021)鲁1481执恢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乐陵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德州华安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罚息、复利共计258023.55元,及自2019年9月18日直至利息付清、之目的相应复利(以调整后的执行月利率4.35%。为基础,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方法另行计算)。二、被告乐陵市马克力德木业股份有限公司、王忠华、王晶晶、郭法岩、王书生、苏辉、耿明生、陈文利对上述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乐陵市马克力德木业股份有限公司、王忠华、王晶晶、郭法岩、王书生、苏辉、耿明生、陈文利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德州华安食品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70元,减半收取2585元,保全费1810元,合计4395元,由被告德州华安食品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乐陵市马克力德木业股份有限公司、王忠华、王晶晶、郭法岩、王书生、苏辉、耿明生、陈文利。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乐陵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1-12 |
发布时间 |
2021-06-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