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洪林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622********813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川0603民初2567号
案号
(2021)川0603执137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洪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4551.78元、截至2020年7月21日的利息2969.89元、罚息4514.34元,本息共计32036.01元,并自2020年7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24551.7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逾期利息;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则以实际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逾期利息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洪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元;三、驳回原告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5元,由被告洪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04-30
发布时间
2021-06-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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