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廖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626********44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0603民初3656号 |
案号 |
(2021)川0603执15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廖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季光军偿还借款本金395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方式为:以39500元本金为基数,从2019年7月3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归还本金,则资金占用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季光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6元,保全费590元,合计1866元,由原告季光军负担617元,由被告廖超负担124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5-19 |
发布时间 |
2021-06-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