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邓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602********00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川0603民初1069号
案号
(2021)川0603执35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邓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录先支付租金75000元及资金占有损失(以租金75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5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815元,由被告邓刚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02-18
发布时间
2021-06-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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