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韩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1481********484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鲁1481民初1503号 |
案号 |
(2021)鲁1481执7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乐陵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道全、王春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0870元、利息180597.28元,及2019年4月19日以后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翰玲、王洪生对以上借款及利息、罚息、复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们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22元,由被告张道全、王春红、韩玲、王洪生负担。四、申请执行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乐陵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4-22 |
发布时间 |
2021-06-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