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改鱼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50124********704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内0124民初85号
案号
(2021)内0124执15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清水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友、杨改鱼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陈二旺给付借款本金3万元。二、被告李友、杨改鱼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陈二旺给付从2018年10月24日起至2020年12月20日,以3万元借款本金为计算基数,按照月利率1.2%的标准计算利息。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的利息。案件受理费786元,减半收取计393元,由被告李友、杨改鱼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清水河县人民法院
省份
内蒙古
立案日期
2021-05-12
发布时间
2021-06-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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