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改鱼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0124********704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内0124民初85号 |
案号 |
(2021)内0124执1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清水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友、杨改鱼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陈二旺给付借款本金3万元。二、被告李友、杨改鱼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陈二旺给付从2018年10月24日起至2020年12月20日,以3万元借款本金为计算基数,按照月利率1.2%的标准计算利息。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的利息。案件受理费786元,减半收取计393元,由被告李友、杨改鱼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清水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21-05-12 |
发布时间 |
2021-06-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