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姚支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725********68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黔2725 民初3457 号
案号
(2021)黔2725执74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瓮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姚支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瓮安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8 万元、支付尚欠利息2244 元及2020 年9 月1 起至借款履行完毕之日止期间的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2020 年9 月1 日起至2021 年7 月10 日期间的利息应按双方合同约定的月利率8.25‰计付;2021 年7 月11 日起至该款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月利率8.25‰的基础上加收50%的罚息即应按12.39‰计付),被告黄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瓮安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936 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姚支江、黄燕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瓮安县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1-03-09
发布时间
2021-06-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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