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袁和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921********572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102民初16457号
案号
(2021)辽0102执468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袁和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截至2020年7月14日的全部借款本金24810.58元、利息11620.96元,并支付自2020年7月15日起至付清本金之日止的利息(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袁和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5-13
发布时间
2021-06-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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