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农伟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133********363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桂1423民初662号
案号
(2021)桂1423执恢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龙州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农伟平偿还原告农晓平借款本金57 000元。案件受理费1 225元,减半收取613元,由被告农伟平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龙州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1-01-11
发布时间
2021-06-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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