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农伟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133********36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1423民初662号 |
案号 |
(2021)桂1423执恢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龙州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农伟平偿还原告农晓平借款本金57 000元。案件受理费1 225元,减半收取613元,由被告农伟平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龙州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1-11 |
发布时间 |
2021-06-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