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农荣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131********18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桂1425民初289号 |
案号 |
(2021)桂1425执1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农荣超归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等县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4 278.05元;二、农荣超支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等县支行信用卡欠款利息529.7元、违约金604.74元(利息、违约金截止至2020年1月5日,从2020年1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4 278.05元为基数,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的利率计算);三、农荣超支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等县支行律师费1 000元;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700元,总计750元,由农荣超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3-04 |
发布时间 |
2021-06-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