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福建南平晨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9583**** |
执行依据文号 |
厦仲裁字(2013)第0427号 |
案号 |
(2015)南执字第002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厦门仲裁委员会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星晨公司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偿还本案《借款合同》项下本金9918406.91及相应利息 (暂计至2003年6月20日为568290元,2013年6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的罚息、复利的计算标准均为在借款年利率6.6%加收50%进行计算,并应当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且其基准利率也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调整方式进行相应调整)。 (二)本案仲裁费用84720元,由晨阳公司、陈国盛、曾起平、曾爱华、曾起忠全部承担。申请人已预交全部仲裁费用且已与本案仲裁费全部冲抵,星晨公司、晨阳公司、陈国盛、曾起平、曾爱华、曾起忠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人为其垫付的仲裁费84720元直接支付给申请人。 (三)申请人对坐落于福建省南平市大横镇龙山路16号1幢、2幢的工业厂房及土地使用权[权属证书包括:南房权证字第201104587、20114588的《房屋所有权证》:延国用(2011)第039.040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享有抵押权,并有权以处分所得优先清偿上述第(一)项至第(二)项债权,金额以1000万元为限。 (四)晨阳公司、陈国盛、曾起平、曾爱华、曾起忠对星晨公司的上述裁决中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金额以1000万元为限。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5-08-26 |
发布时间 |
2015-11-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曾起忠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70055958342XE |
登记机关 |
福建省南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南平市大横绿色产业区中心组团4#台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