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雷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2226********207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甘0725民初319号 |
案号 |
(2021)甘0725执恢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丹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雷涛、雷电清偿原告马应春借款50000元,利息45000元(按月息2%计算,自2014年4月16日起计算至2018年1月15日止),合计950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并承担按月息2%计算,自2018年1月16日至借款付清为止期间的利息。二、被告马维钟、梁元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马维钟、梁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雷涛、雷电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2718元,保全费1125元,合计3843元。由原告马应春负担302元,被告雷涛、雷电负担3541元。公告费1120元,由原告马应春负担260元,由被告雷涛、雷电负担860元。被告马维钟、梁元对被告雷涛、雷电负担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均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山丹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21-01-13 |
发布时间 |
2021-06-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