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志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0423********107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甘0423民初154号 |
案号 |
(2021)甘0423执4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景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李志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岳永红借款2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6年10月19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已付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5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岳永红负担617元,被告李志勇负担4433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景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21-01-22 |
发布时间 |
2021-06-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