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志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20423********107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甘0423民初154号
案号
(2021)甘0423执45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景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李志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岳永红借款2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6年10月19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已付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5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岳永红负担617元,被告李志勇负担4433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省份
甘肃
立案日期
2021-01-22
发布时间
2021-06-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