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陆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42126********00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宁0104民初3271号
案号
(2021)宁0104执55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陆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陈建兴货款3347633.60元、利息683536.34元,并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3347633.60元货款自2019年8月20日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期间的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099元,原告陈建兴负担4191元,被告陆明负担18908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宁夏
立案日期
2021-01-18
发布时间
2021-06-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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