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马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20602********12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吉0602民初11号 |
案号 |
(2021)吉0602执恢1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马骏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杨立坤借款本金6万元、支付2004年6月7日至2013年12月20日的借款利息38977.04元,并以6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向原告支付从2013年12月21日起至欠款全部偿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74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1137元),由被告承担1137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吉林 |
立案日期 |
2021-05-13 |
发布时间 |
2021-06-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