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雷建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1024********33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106民初22080号
案号
(2021)粤0106执1303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雷建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清偿借款本金46408.65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截止至2020年10月14日,利息(含罚息)16427.18元、复利2820.69元;从次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固定月利率1.53%上浮50%计收罚息,罚息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逾期罚息不得计收复利];二、被告雷建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支付律师费400元;三、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8元,由被告雷建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4-25
发布时间
2021-06-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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