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艾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621********00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603民初555号 |
案号 |
(2021)豫0603执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浚县黎鑫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浚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0万元;二、被告浚县黎鑫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河南浚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息及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180万元为基数,利息自2018年4月22日起至2018年7月14日止按照月息9.625‰计算;逾期利息自2018年7月15日起至本清息止,按照月利率14.4375‰计算); 三、被告李炳堂、李彦杰、李江、河南省百翼蜂业有限公司、艾勇对上述一、二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1000元,减半收取105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5500元,由被告浚县黎鑫铸业有限公司、李炳堂、李彦杰、李江、河南省百翼蜂业有限公司、艾勇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1-15 |
发布时间 |
2021-06-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