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郜松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123********12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184民初4835号 |
案号 |
(2019)豫0184执56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河南龙图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500万元及应付的利息、罚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付);二、被告河南富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郜松建、郜红建、张艳丽对被告河南龙图置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河南富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郜松建、郜红建、张艳丽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南龙图置业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 507元,公告费560元,共计52 067元,由被告河南龙图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富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郜松建、郜红建、张艳丽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11-25 |
发布时间 |
2019-11-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豫0184执5669号 |
立案日期 |
2019-11-25 |
执行法院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505206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