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樊小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50124********17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内0124民初602号
案号
(2021)内0124执13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清水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樊小龙、哈斯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清水河营业部贷款本金37057.36元,并从2019年12月19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37057.3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二、被告樊小飞、王金凤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樊小飞、王金凤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樊小龙、哈斯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6元,减半收取计363元,由被告樊小龙、哈斯、樊小飞、王金凤连带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清水河县人民法院
省份
内蒙古
立案日期
2021-04-19
发布时间
2021-06-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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