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额尔敦敖其尔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52525********26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内0581民初1603号
案号
(2021)内0581执48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额尔敦敖其尔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兰芝借款本金人民币9700元、支付利息人民币78元,合计9778元;二、被告额尔敦敖其尔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兰芝自2020年10月17日开始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李兰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还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李兰芝已预交),由被告额尔敦敖其尔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省份
内蒙古
立案日期
2021-03-17
发布时间
2021-06-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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