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谢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302********00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闽0302民初5955号
案号
(2021)闽0302执91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谢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借款本金168620.49元及该款自2019年7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上述利息、罚息、复息合计不超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0年10月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金额);二、被告林丽云对上述债务承担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对被告谢敏为上述第一项债务提供抵押的位于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西岩巷20号的房地产[土地使用证号:莆国用(2014)第j16977号,房产证号:莆房权证城厢字第c201414339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60.7元,减半收取计2030.35元,由被告谢敏、林丽云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21-03-08
发布时间
2021-06-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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