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尚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782********01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0782民初5449号
案号
(2021)豫0782执145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辉县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尚军、郑州川森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曾宝荣、杨占梅、杜曾艺现金430000元,并以43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从2015年12月5日起至案款清偿之日止支付利息。二、驳回原告曾宝荣、杨占梅、杜曾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75元,由被告尚军、郑州川森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5-06
发布时间
2021-06-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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