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霍明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322********68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322民初2530号 |
案号 |
(2021)豫0322执恢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孟津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霍明军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贠龙龙购车款17万元及利息,利率按年6%从2018年9月30日至判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洛阳特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判决书限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被告霍明军、洛阳特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孟津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3-08 |
发布时间 |
2021-06-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