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霍明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322********683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0322民初2530号
案号
(2021)豫0322执恢4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孟津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霍明军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贠龙龙购车款17万元及利息,利率按年6%从2018年9月30日至判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洛阳特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判决书限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被告霍明军、洛阳特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3-08
发布时间
2021-06-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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