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庞振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923********72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923民初1234号
案号
(2021)豫0923执45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乐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庞振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理赔款28111.62元、逾期保险费16985.52元以及违约金(以28111.6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为标准,自2018年11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张改月、庞振波对被告庞振岭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张改月、庞振波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庞振岭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12元,减半收取计656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负担38元,被告庞振岭、张改月、庞振波负担618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3-30
发布时间
2021-06-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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