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韦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427********33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104民初24144号 |
案号 |
(2021)粤0104执126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韦明向原告上海淇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返还代偿款15036.8元;二、驳回原告上海淇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8元,由被告韦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4-14 |
发布时间 |
2021-06-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