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于群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1329********15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鲁1329民初17号 |
案号 |
(2021)鲁1329执18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沭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审理你院于2021年1月21日作出“(2021)鲁1329民初17号”民事调解书,判定:(1)被告于永新、王桂珍返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沭县支行借款399999.95元及利息、罚息(其中2020年12月16日前的利息、罚息31087.93元,自2020年12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分别于2021年2月10日前返还50000元,于2021年4月10日前返还50000元,于2021年6月10日前返还50000元,自2021年8月份起每月的10日前返还80000元,直至本息还清止为。如任一期逾期未履行,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沭县支行可就未履行的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2)被申请人周文政、王荣荣、于群明、杜炜、王春海、张孝娥、于永建、李善美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案件受理费3883元.保全费3020元,由被申请人于永新、王桂珍、周文政、王荣荣、于群明、杜炜、王春海、张孝娥、于永建、李善美负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判决生效后被申请人没有自觉履行判决义务,为确保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特申请你院对被申请人予以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沭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6-09 |
发布时间 |
2021-06-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