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邹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00382********319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0117民初1523号 |
案号 |
(2021)川0117执13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邹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刘治康支付人民币32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5元,由邹伟承担。该款已由刘治康先行预缴,邹伟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向刘治康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4-09 |
发布时间 |
2021-06-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