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冷雪萍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125********002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黔0181民初239号
案号
(2021)黔0181执恢2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清镇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钟远国、潘永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贵州清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借款及展期期间利息279655元及逾期罚息。二、如被告钟远国、潘永华逾期不履行上述内容,原告贵州清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韩明学及王培香自由的筑房权证清镇字第160017675号房屋、被告潘厚模及冷雪萍自由的筑房权证清镇字第160011247号房屋以依法拍卖、变卖的价款有限受偿。案件受理费1973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24734元,由被告钟远国、潘永华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清镇市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1-01-10
发布时间
2021-06-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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