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袁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826********85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1727民初3017号 |
案号 |
(2021)豫1727执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汝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汝南肖翔钢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汝南县中小企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款3160135.49元。如逾期不还,拍买、变买被告汝南肖翔钢管有限公司抵押的财产(单臂液压开卷机、液压剪切对焊机、笼式活套夹送机、成型定径机、250kw 固态高频机、电脑飞锯机、在线补锌机、立式储料仓、螺杆式气棒、全自动蒸干机、上下料架、200高频焊机各1台、5t吊车3台),所得价款原告优先受偿,不足还款部分由被告肖翔、陈宝珠、肖玉山、张玉芹、袁帅、杨胜利、刀发仙、杨志华、关艮珑负连带还款责任。二、被告肖翔、陈宝珠、肖玉山、张玉芹、袁帅、杨胜利、刀发仙、杨志华、关艮珑履行还款义务后,有权向被告汝南肖翔钢管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041元,由被告汝南肖翔钢管有限公司、肖翔、陈宝珠、肖玉山、张玉芹、袁帅、杨胜利、刀发仙、杨志华、关艮珑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汝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1-05 |
发布时间 |
2021-06-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