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明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024********00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1024民初2419号 |
案号 |
(2021)豫1024执5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鄢陵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苏明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乔爱梅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分自2015年5月27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苏明奇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鄢陵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3-26 |
发布时间 |
2021-06-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