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鑫迪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1024********40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1024民初2461号
案号
(2021)豫1024执64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鄢陵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鑫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张军喜、吴秀琴借款本金10万元、借款期间利息36000元共计136000元及下余利息(利息以本金10万元按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9年11月20日起计算至清偿借款之日止);二、被告王飞对上述第一项中借款本金10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本金10万元按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9年11月20日起计算至清偿借款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飞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杨鑫迪进行追偿;三、驳回原告张军喜、吴秀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20元,保全费1270元,由被告杨鑫迪、王飞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鄢陵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4-01
发布时间
2021-06-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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