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鑫迪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024********40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1024民初2461号 |
案号 |
(2021)豫1024执6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鄢陵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鑫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张军喜、吴秀琴借款本金10万元、借款期间利息36000元共计136000元及下余利息(利息以本金10万元按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9年11月20日起计算至清偿借款之日止);二、被告王飞对上述第一项中借款本金10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本金10万元按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9年11月20日起计算至清偿借款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飞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杨鑫迪进行追偿;三、驳回原告张军喜、吴秀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20元,保全费1270元,由被告杨鑫迪、王飞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鄢陵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4-01 |
发布时间 |
2021-06-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