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陆志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2228********45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闽0923民初243号
案号
(2021)闽0923执37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屏南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建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屏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棠口信用社偿还借款本金50 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12月21日,利息、复利合计1 935.07元;从2020年12月22日起的利息(含罚息)按月利率14.94‰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复利从2020年12月22日起以欠息部分为基数按月利率14.94‰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陆志强、陈章燔对上述第一项所述的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 098元,减半收取计549元,由被告张建莹、陆志强、陈章燔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屏南县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21-04-06
发布时间
2021-07-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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